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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面粉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被罚厂家要求

来源:石磨面粉机    发布时间:2024-02-10 0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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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标题:《【以案说法】面粉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被罚,厂家要求吊销?法院:驳回!》

  2016年3月10日,淮安食物药品查验所对原告淮阴区徐溜镇某面粉厂出产的20160201批号的小麦粉做监督抽检。同年4月1日,查验测验的组织出具相关检测陈说确定该批次小麦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契合GB2761-201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中真菌毒素定量》规则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原告收到检测陈说后表明无异议,不请求复检。

  同年4月8日,淮安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被告淮阴区商场局查办该案。被告淮阴区商场局于同年4月11日立案后,前往原告经营场所做出具体的查询并作出《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决议查封涉案小麦粉127袋。同年5月4日,被告淮阴区商场局向原告作出《行政处分奉告书》,奉告拟作出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陈说申辩、请求听证的权力。原告未依法提出称述、申辩,亦未请求举办听证。

  1、对未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出厂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准则的行为给予正告;

  本案中,在《食物安全法》对将食物用作非食用的景象未作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原告出产的小麦粉是否出售用作食用,不属于被告在食物出产方面法令时应当考量的要素。从原告的经营规模、抽检抽样单、合格证上载明的产品质量规范号、包装袋等亦能反映原告系依照用作食用的程序和规范出产该批小麦粉,但原告出产的涉案小麦粉为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且在出产中未树立进货、出厂和出售记载准则,亦违背《食物安全法》相关规则。

  故,本案被告对原告违背《食物安全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确定现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原告申述要求吊销行政处分决议,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对该类案子的审理,清晰了食物出产企业在出产的悉数过程中的职责,不能以产品用作非食用为由出产不合格的产品。本案出产厂家出产了不合格的面粉,其辩称用作工业黏胶,但并不能供给依据予以证明,何况作为面粉出产企业,出产用于工业黏胶的面粉并不在其经营规模,其出产的面粉均应当契合食物出产的相关规则,任何出产不契合食物规范的产品的行为,均应当遭到法令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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